著錄項目變更書 |
2014-4-17 |
一、本表應當使用中文填寫,字跡為黑色,文字應當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不適用于發明創造名稱的變更,發明創造名稱的變更應當使用意見陳述書或者補正書。 三、本表第①欄所填內容應與該專利申請請求書中內容一致。其中,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應為第一署名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如果該申請或者專利辦理過著錄項目變更手續,應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變更后的內容填寫。 四、本表第②欄中針對的通知書是指該專利申請或者專利辦理過著錄項目變更手續,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視為未提出通知書,當事人繼續辦理此變更手續的,應當填寫此欄。其中的“發文序號”位于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視為未提出通知書地址欄下方。 五、本表第③欄中,由當事人對變更項目作出選擇后,將變更前、變更后的內容逐一填寫在本欄相對應的位置。 (1) 發明人或設計人的變更:更改姓名、漏填或者錯填、資格糾紛及更改中文譯名。 (2)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事項的變更: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未發生變化而姓名或名稱、地址、郵編、國籍或者注冊的國家(地區)、組織機構代碼或居民身份證件號碼發生改變;因權利的轉讓、繼承、贈與以及經法院判決、調解所引起的權利轉移等相應事項的變化。 (3) 聯系人事項的變更:增加、取消、重新指定以及地址發生變化。 (4) 專利代理事項的變更:申請人或專利權人解除委托、更換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機構辭去委托、重新指定專利代理人及在專利審批程序中接受委托。 六、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應當附具相應證明文件,并在本表第④欄附件清單中的相應方格內作標記。 七、本表第⑤欄,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由申請人(專利權人)或者其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已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由專利代理機構蓋章。因權利轉移引起的變更,也可以由變更后權利人或者其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簽字或者蓋章。 八、專利費用可以通過網上繳費、郵局或銀行匯款繳納,也可以到國家知識產權局面繳。 網上繳費:電子申請注冊用戶可登陸http://www.cponline.gov.cn,并按照相關要求使用網上繳費系統繳納。 郵局匯款:收款人姓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收費處,商戶客戶號:110000860。 銀行匯款: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知春路支行,戶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賬號:7111710182600166032。 匯款時應當準確寫明申請號、費用名稱(或簡稱)及分項金額。未寫明申請號和費用名稱(或簡稱)的視為未辦理繳費手續。了解更多詳細信息及要求,請登陸http://www.sipo.gov.cn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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